教学制度t
基础部行政〔2021〕15号:关于印发《基础教学部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综合办公室 来源:基础教学部 时间:2021-09-30 浏览:
基础教学部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关于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商院行政[2021]18 号)、《温州商学院关于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的办法》(温商院行政[2021]26 号)、《温州商学院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温商院行政〔2021〕7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部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健全基础教学部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督促教、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尊重教学规律、服务立德树人、提高培养质量,重在引导和提升部门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助力青年教师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督导组由学校专职督导和学院兼职督导构成,专职督导由学校聘任,兼职督导由部门在教研室中遴选2-3名兼职督导。
第五条 专职与兼职督导共同组成部门教育督导组,对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同时善于学习,能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理念,了解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方向与成果。
第八条 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十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十一条 专职督导由学校聘任,接受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和部门双重领导,同时接受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的业务领导和部门分派的督导任务。
第十二条 兼职督导由部门教学工作指导小组遴选,部门发文聘任,聘期为一年,合格者可以续聘。在聘期内,兼职督导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部门有权解聘。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工作有:
1.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深入课堂、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教学一线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填写听课记录交部门存档。
2.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师备课教案、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等情况。
3.根据学校、部门的工作安排,参与教学专项检查、评价活动,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就部门教学组织和质量方面出现的普遍性或个别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供意见和建议。
5.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月编写一期教学督导简报,对部门教学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推陈出新、突出亮点。
6.对部门的师德师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运行管理各环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等)质量进行过程性监控,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7.指导引导青年教师潜心教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
第六章 工作权限、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的工作权限、考核与奖励按照学校《温州商学院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温商院行政〔2021〕79号)执行。年度工作考核从实际完成督导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应不断加强学习,及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学习习近平新时代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理念,用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理念、新方法、新手段指导督导工作,认真总结督导工作经验,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七条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基础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基础教学部 2021年9月30日
基础部行政〔2021〕15号:关于印发《基础教学部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