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考核监考须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1-01-06 浏览:
一、考前准备
(一)监考教师请于考前30分钟到分院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前到达考场,根据座位号先贴好桌贴,给考生定好座位,阶梯教室要隔排隔位就座,凡不合要求者,有权调动座位。
(二) 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向派监考分院办理调整手续,严禁随意请人代监考。
二、监考过程
(一)监考教师考前须向考生宣读以下规定:
1.请将有效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座位右上角,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如考生没有有效证件,取回证件再考试,但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2.除本场考试规定允许携带的用品外,请将其它物品上交保管,座位及周边的抽屉不得有禁止携带的材料和禁止使用的设备。
3.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便携式多媒体设备,一经发现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4.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别的事情,要保持考场的安静和清洁。
5.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凡不听从指挥,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过者,监考教师有权不发给考卷,停止其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6.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它问题和要求,如遇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7.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逐一核对证件并检查桌面及抽屉是否有相关资料或通讯工具、便携式多媒体设备。
(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前一后,严格按监考职责进行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看书、使用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否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四)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应及时向派监考分院联系人联系。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教学事故论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五)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三、考试结束
(一)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答题纸,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在试卷袋上填写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考人数、考场纪律及监考签名,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与试卷一起交至分院办公室。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及时将试卷送到分院办公室,中途不得在其他地方逗留。
四、各分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若有疑问或发生突发事件请及时与派监考分院考务联系人联系。
分院名称 |
办公室 |
联系人 |
短号 |
|
分院名称 |
办公室 |
联系人 |
短号 |
经济分院 |
9-A303 |
魏晶晶 |
663103 |
|
会计分院 |
2-321 |
夏侯珺 |
612573 |
国际贸易分院 |
9-A406 |
金影苏 |
652345 |
|
电子信息分院 |
8-B206 |
林少珍 |
667287 |
管理分院 |
2-421 |
李文 |
663305 |
|
外国语分院 |
3-511 |
刘莉贞 |
661279 |
教学科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