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补充说明
作者: 来源: 时间:2011-06-03 浏览:
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办法》(温城院〔2011〕37号)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温城院教〔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学院2010—2011学年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做以下补充。 一、考核对象:学院专任教师(含双兼挑、思政系列) 二、考核办法: 1、专任教师承担本分院(部门)牵头的育人工作,其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由本分院(部门)进行核定;专任教师承担学院职能部门(其它分院)牵头组织的有关育人工作,其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有组织单位和教师所在分院共同核定。 2、专任教师要根据实际育人工作情况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育人工作量考核表》,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分院核定的育人工作当量来确定教师年度育人工作当量;学院认定的双兼挑教师育人工作当量根据学年度行政人员考核结果来核定;思政系列辅导员育人工作当量则根据学年度考核结果来核定。 三、考核结果及使用: 1、专任教师学年度育人工作当量为N,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中第四项指标“育人工作”考核分值为M(M=N/2 ,M≤5); 2、双兼挑教师、思政系列辅导员学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及以上,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中第四项指标“育人工作”考核分值为5分;双兼挑教师、思政系列辅导员学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中第四项指标“育人工作”考核分值为0分。 3、教师学年度育人工作量考核不满10个,则不能参加院级以上各类评比。 三、考核时间: 四、本补充说明由学工部商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学工部 教学科研部 2011年6月 附件1:《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2: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育人工作量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