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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基础教学部 来源: 时间:2015-03-30 浏览:
各分院,各部门: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研究,清明节我院放假安排如下:4月4日(星期六)至4月6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4月5日(星期天,清明节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含晚上)。假期交通车按节假日班车运行。
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活动增加,极易发生森林火灾。请各分院、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安排好值班,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